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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创新保驾护航 促行业健康良性发展——振远侵权案 佛斯伯胜诉
发布时间:2024-07-09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对广东佛斯伯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下称“佛斯伯亚洲”)与广东振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振远”)的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做出了终审判决,佛斯伯亚洲在这场专利诉讼中取得了重大胜利。
这场历时多年,经两级法院审理的诉讼案终于落下了帷幕。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999 号】认定振远制造、销售以及许诺销售被诉侵权设备的行为构成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判令侵权企业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并销毁、删除侵权宣传资料,同时向佛斯伯亚洲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这是佛斯伯亚洲发展历程的重要里程碑,也是瓦楞包装机械行业发展史上浓墨重彩的一笔,具有深远的警示意义和重大影响。瓦楞包装行业良性可持续发展需要与时俱进的技术迭代;发明专利侵权行为是对技术创新的挫伤,对行业发展产生持久的负面影响。 技术和创新是佛斯伯的立身之本。凭借深厚的技术底蕴和多年经验积累,佛斯伯旗下瓦楞纸板生产线拥有无油免润滑技术、无间隙换单和悬浮液压轴等多项行业独创的技术,产品性能的优越性受到全球客户的广泛认可。此外,佛斯伯亚洲极为重视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目前已拥有授权专利和软著总计150项,并有多项专利在申请中,为公司发展铸造护城河。

专注瓦楞纸板生产线设备多年,佛斯伯亚洲始终坚持创新,通过技术创新、迭代产品,造福行业。同时,佛斯伯亚洲对任意践踏创新精神,损害行业长远发展利益的行为绝不纵容姑息;将坚决采取法律措施,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此次专利维权的胜利是对我们创新能力的充分肯定和维护。未来,我们将坚持以科技创新为核心驱动力,不断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为客户朋友们创造更大价值,为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备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